近日,原州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简要案情】2023年12月邓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郝某介绍向何某借款 1万元,并将名下车辆质押给何某。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按期还钱。
7月31日,白河法院耐心进行调解,成功化解两起纠纷,达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出质人虽然还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是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即车辆的保管责任归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涉案车辆,如果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擅自使用车辆或者造成车辆损毁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