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也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中,证人往往作为案件之外的人,没有足够的利益去驱动为别人浪费时间和精力甚至金钱去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第192条、第193条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赵青航随着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逐渐让位于当事人自己提出证据,证人证言更多地以一方当事人要求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代理律师询问证人的笔录等书面形式出现。但到了开庭质证时,无论对方当事人还是法官,都会感觉到缺少对这种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验或核对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