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审认定,2021年7月20日11时00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其于当天10时15分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XX街道办事处上班时,张某躺在办事处门口,扰乱陆家嘴街道办事处的单位秩序。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
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毁坏财物。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守法是公民的责任,更是义务,合理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对采用过激及非法极端的手段扰乱单位办公秩序,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扰乱了正当的社会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