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Legal_Information)本期导读:最新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的《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5辑》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栏目中,对“新增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作理解与适用的解读。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摘自《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载于《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5辑》,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 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