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物权领域的重要制度,占有不是一种权利状态,而是一种事实,是人对物的管理与控制状态。在法律上对占有的保护也是有明确的条款存在的,比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一条等均作出了规定,这几个条文的规定分别是: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对此,笔者认为,在出质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质权人的合法占有请求权优先于出质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出质人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不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要理由有:一、动产质权系转移质物的占有而产生的担保物权,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合法占有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原法作为单行法规定本条、明示物权纠纷解决方式似无不妥,但原法编纂为民法典的一编之后,唯独本编规定物权纠纷解决方式,而其他各编均未设类似的规定,就有可议之处。
来源:广西高院 魏琳因急需用钱,未经父亲魏志申同意便将他收藏在家中的陈年六堡茶、普洱茶出售给梧州某茶行的经营者。魏志申发现后,将茶行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茶叶。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不久前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