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在 不起诉决定中的应用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在 不起诉决定中的应用吕方芝律师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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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行为人在国内实施生产、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业务都应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经营证件,否则将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抑或刑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互联网销售烟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研究意见》研究室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1.最高人民法院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认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