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在 不起诉决定中的应用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在 不起诉决定中的应用吕方芝律师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对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刑他字第21号。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日前,由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明华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依法一审宣判。各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无罪案例: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范围和地域经营,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无罪。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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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行为人在国内实施生产、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业务都应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应经营证件,否则将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抑或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