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在共同犯罪中是构成正犯还是共犯,主要有义务理论和支配理论之争。前者理论如义务犯理论说、管辖理论、义务二分说,是从作为义务角度问题分析,基于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结构差异性的考量,认为区分正犯和共犯不能适用作为犯的标准。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现实经常存在的犯罪类型。早在十九世纪,德国学者就已经开始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两百年来,不真正不作为犯依然是刑法学界的歧见纷呈的领域之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关键要素,是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
接下来我们看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共有四个,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产生等价性。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叫形式的四分说,一种叫实质的二分说,形式的四分说是传统的理论,一共有四个。
案情:2015年5月15日23时许,王某驾驶小渔船在河道用电捞网捕完鱼,将未关闭电源的捞网扔在船头上,准备回家。此时穿着防护服的李某正在河道摸鱼。由于李某与王某素有经济纠纷,李某涉水过来拖住王某的渔船,将王某拉下水对其进行殴打,要求其还钱,否则别想回家。
学习刑法离不开对犯罪的研究,而研究犯罪的核心在于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中,犯罪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作者李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读库投稿邮箱:1751490@qq.com。今年刚结束的国家司法考试的题目也稍稍调皮了一下,把本来属于恋人之间胡闹打趣时女生常问的一个问题——“我和你妈妈掉河里了,只能救一个人的情况下,你救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