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时分,62岁的周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撞上了一辆叉车,导致他的面部直击叉车的铁叉,当场血流不止,送到医院后更是发现鼻骨骨折,8厘米的伤口缝了8针,即便肇事司机承担全责并向周先生赔了钱,但是周先生的亲属质疑,叉车逆行上路发生事故,为何相关部门没有对其处罚?
2020年8月21日8时38分,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在玉缘路与顺通大道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违法上路行驶的叉车,民警立即叫停该车,但驾驶员发现交警后,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往前行驶。随后,民警立即通知前方警力对该车进行拦截,并最终在顺通大道宏贸路口查获该车。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钱塘检你知道吗?不是所有车都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比如叉车、铲车等特种设备,只能在作业范围内行驶,不能上道行驶,如需转场作业,必须由拖车或者吊车将其运载到目的地。
吴某某在无叉车作业证的情况下,驾驶工厂内部使用的叉车,从厂内驶出行驶至道路上欲左转弯,叉车的货叉悬于道路非机动车道内,同时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该道路路段处,与悬于该道路非机动车道的叉车的货叉相撞发生事故,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全市查处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约1300起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非道路车辆或者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早已做出了相关规定。
近日,浙江省云和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再次走进该县杨柳河工业园区。这里企业集中,叉车使用较为广泛。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叉车存在违规上路、未登记上牌便投入使用、叉车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就上岗操作、违章停车装卸等15项问题,严重威胁企业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昆明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时,接到大队指挥室的指令称,在西山区广福路与福硕街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立即出警处置。 民警赶到后,发现现场有一辆无号牌轮式装载叉车。驾驶人驾驶该辆叉车前往附近的小区装货物,左转弯时撞上人行道的警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