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皆有始终,周而复始”,企业运作亦是如此,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面临退出市场,破产则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经营的一种方式,其社会意义在于及时淘汰落后的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近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广东祥正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号分别为粤01破申479号、粤01破申480号,办理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同属于破产程序,但是根据上篇的内容可见两者的目的完全不同,因为目的的不同所以也就必然衍生出其在程序过程中各种差异,如何正确识别两者差异无论对于清算工作还是对于重整工作都会有益,否则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清,破产工作的推进必然也会各种遇挫,作为学习者的心态,笔者通过检索以及对比最为简单的方式对两者区别进行归纳,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可知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