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遭遇很多的法律风险和禁忌,这一点,刑事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当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1、切忌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委托后,第一个工作必然是动身看守所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非常细致复杂的工作,也是取得犯罪嫌疑人、家属信任的首要工作,会见笔录的内容通常包括:介绍律师工作事项:接受委托的情况、律师及律所信息、律师工作性质、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重点。
里面与外界的沟通,主要渠道来自于律师,其次是同一个监区羁押的人员带出来的口信,就目前我所了解的各地看守所情况而言,允许直接书信联系家属的,少之又少,开明一些的能够允许寄一张明信片,上面书写只言片语,已是感激涕零。
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并未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并新增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