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碰撞≠无责任 法官:“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车辆间未发生直接碰撞,过错方也要承担责任交通事故中,车辆未发生碰撞接触,为何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无接触交通事故”引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来源:【海报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孙靓 申家鑫“无接触式”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谁来承担、承担多少经常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本期视频,我们带大家了解这当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即无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今年12月2日是我国第12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交通,你我通行”。在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一起来关注“无接触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认为,只有车辆人员之间产生了碰撞才算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只有彼此发生了碰撞、刮擦等。2023年3月17日7时50分许,程某驾驶赣LA8***号小型车辆行驶至320国道铜业厂门口,在右转弯驶入厂区时,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造成后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因避让不及而滑倒,造成曾某头部受轻微伤。
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时,为躲避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查,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近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黄金公路,一辆轿车在弯道超车时吓翻一辆摩托车,造成骑车人摔伤。两车未直接接触,小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5月25日18时许,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山黄金公路一处弯道时,对面车道上的一辆小型轿车突然越过路中心黄实线,迎面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