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邻里之间漏水问题的法律规定,今天来一起了解居住权的相关概念。在增设居住权之前,居住的利益只能通过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方式来实现,在《民法典》增设居住权之后,就可在他人所有住宅上,设立居住权来实现居住利益,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典》法条 居住权的设立 第366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北京一老人立遗嘱让子女继承房屋,再婚老伴儿王老太则有居住权,但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与王老太近日为此对簿公堂。北京一中院依据我国《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最终判决该老人子女办理不动产登记后限期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
为更好地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落地生根,奋力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杨浦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杨浦区司法局,共同制作推出兼具热点时效性、法律服务性和法治思想性的专题普法栏目——《法声昂“杨”》,致力打造展示区域法治建设成就、展现区域法治文化成果的精品佳作。
烟台市民邵某与邵某某系祖孙关系,邵某某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房屋留给邵某。邵某某2017年书写承诺书,其后由邵某代誊写,内容为:江某照顾其十多年并答应照顾其过世,承诺百年后房子无条件让江某居住三年,承诺书由邵某、邵某某签字。邵某某2020年死亡,房屋登记至邵某名下。
近日,市民张阿姨到广州公证处咨询,她的丈夫去世遗留一处房屋,该房是丈夫和她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张阿姨和丈夫育有一子,她和儿子商量好,这套房屋由儿子一人继承。但张阿姨担心儿子继承房产后,自己被“扫地出门”无处居住,所以向公证处咨询自己能否享有在该房屋里居住至终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