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营者以自行标注方式将经营商品纳入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行列属于违法行为,须立即改正。”近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于今年7月1日出台施行以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获重庆首例适用新条例处罚的利用网络交易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当网购已经成为日常,各种纠纷也突破很多人的想象。近日,两条关于消费者滥用平台退货退款规则的新闻引发热议。有买家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漏洞,将使用过的产品做退货处理,而也有买家通过平台“仅退款”选项开始薅商家羊毛,深受其苦的商家维权困难。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什么样的商品能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家拒不退货怎么办?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公布的涉“七日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了解到,此类纠纷往往伴随着“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出现新问题。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七日无理由退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法院指出,涉此类消费纠纷案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商品在适用规则上存在争议,包括“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判定等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今天(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咨询案例前不久,来访者何女士告诉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自己遇到了一件棘手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