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根据人们不同的收入特点,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做出了不同项目类别划分。今天,申税小微梳理了一些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的常见误区及正确做法,一起来看看吧!
其中有这么一类人,他们既是申报经营所得的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又是申报综合所得的“打工人”,除了参加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外,还要参加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只有当全年两项所得合计缴纳税款最少时才算真的节税。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问答来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反向开票”纳税人,这里收集整理了关于“反向开票”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热点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1.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0月是第三季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期,这段时间有不少学员、粉丝、网友咨询练练有关申报的问题。其中合伙人退伙或新入伙备案后,退伙或新入伙合伙人往往不能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该怎么申报?
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所得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