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牵线搭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的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本人职务所获的信息或结识的“人脉”,在不同主体之间“牵线搭桥”,双方合作成功后,收受一方给予的“介绍费”,由于在此过程中,职权作用发挥比较隐蔽,与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行为相互交织,行为性质究竟属于受贿还是违规从
工程总包中介费2.5%——3%,中介怎么给对方出具发票一个工程项目的总包往往都需要一个中介介绍,现在80%的业务都是离不开中介,包括工程总包一样,其中一个工程项目还是蛮大的,小的工程总包项目也有1000多万,多少工程也有几十亿的,而工程中介的费用一般是在2.
来源/四川润驰律所 作者/陆奇桐工程居间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属有效,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亦属合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从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到工程中标,虽然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作保障,但同时也往往通过若干个中间环节的介绍在发挥作用,有的甚至涉嫌商业贿赂,一旦合作过程不愉快,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产生诉讼。
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部分企业及个人利用信息差向他人介绍工程并促成工程对接,后双方约定以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居间费”。对于工程介绍居间费,居间方到底该不该要?银川法院的法官通过近期审理的一件涉及工程介绍居间费的典型案例为您解答。
我就问他,你这个工程总成本大致是多少,他仔细地给我核算了一番,前期投入的费用:招投标的费用,1个点+,达到了220万,施工单位管理费,5个点,达到了1100万,安全文明施工费要2个点,达到了440万,项目保证金,2.5个点,达到了550万,而项目领导的白手套答应给项目领导的3个点,有660万!
前言:合同纠纷发生于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由于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情形,进而引发合同主体之间的意见分歧,而合同诈骗不仅限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是在“虚假”的基础上,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完全履行约定以及不具有履约能力,进而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四川省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钟吕坤“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肆放贷收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永宁“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低吸高贷、收取贷款介绍费等营利性活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原一级巡视员乔东“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近日,一些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