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在秦代,我国是以一夫一妻的核心家庭为主导的,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提高生产效率,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国家这样的立法并不提倡子孙和尊长共居,形成联合家庭。汉朝以后儒学大兴,累氏共居的宗法大家庭才逐步成为家庭的主导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