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何某实际履行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后未收到工程款,法院以何某与承包人某装饰工程公司形成事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认定何某系实际施工人之一,并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支付原告何某工程款44.75万元及利息;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转包或违法分包时,才会产生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