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40个教师节,祝所有老师节日快乐!法律是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呢?一起来看一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定期体检,与公务员同等的医疗待遇等福利——关于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20年,李女士通过选聘进入四川喜德县某中学任教,年薪20万元。去年,她生孩子产假,还在哺乳期,却被学校解聘……9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日,四川喜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学校单方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赔偿金13万余元。
今天在头条看到了一位备注是教师的人士分析认为老师和学校属于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还指出了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显然是对上述法律关系搞错了,把法律依据也搞错了。
来源:【湖南日报】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刘家璇女职工怀孕后就被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雇,是合法解雇,还是被故意“找茬”?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发布了一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一起案例中,一名女教师在孕期遭学校解雇。
海沧晨昕学校公示解聘相关教师的消息引发关注。图/微信公众号“厦门市海沧晨昕学校”教师任教5年,却被学校在产假期间公示解聘。据福建电视台报道,最近,在厦门海沧晨昕学校任教的小陈表示,学校在她休产假期间通知她参加学校的考核,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与另一名老师成绩并列,需进行加赛。
2021年春节期间最热话题,想不到不是春晚,不是疫情,居然是教师加班合不合法。许多网友甚至坚决认为教师不能适用《劳动法》!网上不少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普法,今天大年初四,让我们简单粗暴给结论,不绕弯子给观点!一、教师是否适用《劳动法》当然可以适用!
2月6日早上,打开头条,推送了这样一条微头条,一名头条认证为河北省尚义县第一中学中级教师的@帅气满江湖发布了他的 #师者说# 当时看完心里是有些想法的,也想过评论一番的,但是因为顾及到确实有一部分人只是将教师作为一份职业而不是事业,那这种观点也无可厚非,直到接下来再接到的两条推送
厦门的小陈在海沧晨昕学校任教近5年,让她没想到的是,学校在她休产假期间通知她参加学校的考核,而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与另一名老师成绩并列,需进行加赛,最终小陈在考核成绩中排列倒数第二,根据学校的规定,小陈将被解聘。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压减作业总量和时长,同时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消除学科类校外培训中的各种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