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全与执行作者:李舒唐青林 吴志强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因判决书中是否明释而受影响,且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裁判要旨法院虽未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
《民法典》第807条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否只能通过判决或者裁决予以确定,即能否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确认尚存在一定争议。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并对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及行使期限作出了回答。
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已废止。本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