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了新工作的小伙伴们注意啦~为了保障您在更换公司后能够及时地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到个税优惠政策,千万不要忘记更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扣缴义务人(公司)信息呦~下面就和申税小微一起来看下如何变更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涵盖总则、汇算清缴准备有关事项填报、汇算清缴办理服务、退(补)税、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了汇算清缴范围纳税年度、期限、情形等规定了纳税人汇算清缴前需做的准备工作可填报或补充的扣除减免税及相关要求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中新网1月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央视网消息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起草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果你最近连续收到国税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发来的短信,提示尽快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个税汇算,最好这几天就办。因为2020年度个税汇算到这个月底就结束了,到期不办理,多缴的税退不了,少缴的税还会影响个人征信。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