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篇)再婚后,最让我紧张的就是孩子们与老公之间的相处,以及同母异父的兄妹情感。从我前面文章友友们都知道我三个孩子三个不同父亲,象这种情况比一般再婚家庭更复杂。女儿刚来广州时,儿子就明显对这个妹妹很淡漠,丝亳没有想跟她亲近的感觉。但又碍于对我的尊重,儿子什么也没说。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那未成年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随继父的姓氏?下面通过真实案例,看看法律对姓名权的规定与保护。图片来源于网络2009年4月,马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马小某。
电视剧《狂飙》中,陈书婷在丈夫被害后,带着儿子晓晨嫁给高启强。多年后,陈书婷车祸身亡,留下继子晓晨跟着高启强生活。按照法律规定,晓晨还是高启强的儿子吗?他们的继父子关系是否当然解除(自动解除)?生活中,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收养关系的成立要符合哪些条件?
主要以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更关注其对生父姻亲关系的附随性,而不宜强调其独立性。《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不能当然推导出已经形成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为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