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先动手的,我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任某某在公安机关交代道。2021年7月的一天,在长春某工厂的生产车间,任某某因琐事与温某产生纠纷,温某使用拳头先打了任某某,后任某某使用铁锹与温某使用铁棍对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张花和李英是朋友,平日里两人关系不错。2021年年底,张花着急用钱, 给李英电话让她还钱。因张花先动手打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张花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但她却不认同处理结果,她认为两人都发生了撕扯,为什么公安机关只拘留她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