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适用的基本命题 第一章 法律适用的基本命题 第一节 从终点开始 以法教义学的立场来看,法律无非就是一个以科学的方法予以固定的体系。因此,在讨论具体的民法学方法之前,必须先明确两个关键词:科学和体系。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国家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法与法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这种“法律冲突”既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也表现为同一法律位阶的法之间在内容规定上的“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彻底避免的现象。
面对日益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逻辑亟待缕清。从规范层面观察,一般条款的文本范围需符合一般性的内在特征,语词概念应呈现自洽的内在体系,通过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的衔接适用保证文本规范的融贯性。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初学法律的朋友可能分不清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法律原则内容宽泛抽象,如我们熟知的民法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英美法系陪审团人员的组成一直是很多改革者和学者研究的对象。我们发现在陪审团人员的选任上,西方国家强调陪审员要选择最一般、最大众的具有朴素价值理念的普通民众从事事实审。因此,我们联想到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之类。
从案例到规则:以程序公正司法审查标准为视角。正当程序进入程序公正司法审查标准体系是司法的杰作,通过案例发现,正当程序标准从隐含适用到明示适用、从“规范空缺适用”到“利益衡量适用”,实现了域外规则的本土化,并让程序正义理念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完整体现,使得“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成为昨日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