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任实验室研究员,产假期满刚回岗上班,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安排其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实验,王女士拒绝。公司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将其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规?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4月25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两起女职工孕期产生的纠纷案件,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定用人单位过度限制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存在过错,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者:史洪举12月6日,贵州高院发布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提到,2016年3月,陈某某入职某旅游地产公司从事文秘工作。2021年10月,因预产期临近,陈某某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告知其只批准2个月产假,要求提前返岗,陈某某拒绝。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仍以身试法,损害“三期”女职工的合法利益。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基本案情李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公司,任业务招商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