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施惠原则与规范性:从整体主义范式到跨文化阐释 第七章 施惠原则与规范性:从整体主义范式到跨文化阐释 一、统摄戴维森哲学的、关于规范性的整体主义进路 我们不妨从戴维森(取自蒯因)的一个广为人称道和引述的规范性原
2022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发布了题为“诉讼投资协议有效吗?全国首例判决来了”的文章,对沪02民终10224号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终以“诉讼投资协议”涉嫌“有损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认定无效。
现有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价值对齐方案试图借助自然科学的经验证据与实证方法厘清人类道德的自然主义基础,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其应用到AI对人类价值观的学习之中,忽视了道德的自然主义解释的根本性缺陷,引发了AI价值对齐难题。
面对日益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逻辑亟待缕清。从规范层面观察,一般条款的文本范围需符合一般性的内在特征,语词概念应呈现自洽的内在体系,通过一般条款与类型化条款的衔接适用保证文本规范的融贯性。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