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不动产抵押权有效设立后,金融机构对于不动产即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往往过度重视能否作成业务而轻视对抵押物的核查,对于抵押物上的潜在权利负担或更优先权利了解不足,从而导致在债权清收阶段难以全额收回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