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先后出台的《教人【1992】41号》,《国办发【1997】32号》和《教人【2011】8号》文件,是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处置和解决民代教师问题的政策性文件,有了这些文件的指导,全国各地的民代教师问题在19世纪末基本顺利的解决。
不管你当了多少年的民办教师,只要是没有转为公办教师,自己也没有缴纳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都是无法办理退休的,虽然民办教师在当初为国家的教育事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民办教师的问题也应该得到重视和解决。
当然不排除个别地方,由于公办教师不能满足当地教育的需要,特别是部分偏远山区地方,为了解决当地孩子的上学问题,由当地自行聘用民办教师,但由于这是当地自己的行为,有的是乡里的问题,有的是村里的问题,导致部分民办教师到现在还在民办教师的岗位继续任教,但这种情形放眼全国来看,估计也是不存在的了。
应该说,国家有关部委的定性结论非常准确,在当时的条件下,民办教师不仅是不可或缺,更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因为当时在这些中小学校中,特别是农村小学,民办教师挑起了学校教学工作的大梁,他们的辛劳和无私,我们是耳闻目睹和深有体会的,所以,对原民办教师的这一历史定位是基于历史事实得出的客观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