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矿业界】《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出炉明确基金计提以采矿许可证为单位,首次计提的数额不得少于基金总动态投资金额的20%本报讯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贵州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规范管
本报太原4月27日讯(记者马永亮)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今后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山西日报记者任志霞报道 7月1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与监测责任,切实用好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资金,日前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工作提
本报太原7月26日讯(记者 马永亮)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切实用好全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资金,该厅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通知》,针对基金提取率不足、使用率低、使用审批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了监管职责,优化了审批流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钱龙)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将采矿生产项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我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明确采矿权人的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