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23时16分,济南交警天桥区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自己驾驶自行车在明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一辆过路的电动三轮车刮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肇事者逃逸时被路过的行人告知撞人了,但肇事者仍然致伤者倒地于不顾逃离现场。
最近律师君遇到一个很有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案件基本经过如下:2021年10月3日夜间,董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省道上行驶,与横穿马路路人张某侧面相撞,致其横躺在马路中间一动不动,董某向前滑行20米之后靠边停车,但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没有采取摆放三角架、拦停后车的行为,仅在事故发生3分钟后,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正常行驶中躲避不及,轧到了躺在道路中央的张某,陈某随即下车,发现前车碰撞十分严重,车头严重变形,前挡玻璃也因为撞击严重形成了一个大洞,陈某认为是前车把人撞死的,与董某理论了几句后即驾车离开了现场,但在20分钟后又驾车回到了现场,当时120因确认张某无生命特征已经离开现场,110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既可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也可能作为入罪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小编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信裁判规则、相关观点、关联法条供大家参考。
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司机酒驾且肇事逃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并没有列出免责条款并对其进行说明,遂判决保险公司向车辆出租公司赔付35.5万余元车辆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