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很多人知道了“自甘风险”原则,其也成为运动受伤索赔相关诉讼中一项常见的侵权免责抗辩理由。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泳池内游泳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据此判决各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有一项规则很受关注,这项规则被称作“自甘风险”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中,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确立了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暑期“培训热”,安全第一位。进入暑假后,不少孩子都参与了文体培训、体育运动、外出游学等活动。然而记者注意到,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孩子意外受伤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出现。家长事后追责时,一些培训机构或活动组织者拿出《民法典》中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来免责。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