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旧村改造协议书,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未动工,村委会告知合同解除,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解除,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由于该协议签订前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院直接判决该协议无效。
据了解,在征收项目启动前,当地村委会就已经与XX开发商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是,对于补偿款发放、使用、分配情况及开发合作协议是否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情况,村委会却未公开告知村民,村民对此是一概不知的。
我们都知道,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很多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都会遇到不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的问题,想去法院起诉,却不知道该去行政立案庭还是民事立案庭递交立案材料。
在房屋征收领域,有一种模式为村委会主导下的征迁模式。即在村委会的牵头下,具体组织相关征收事宜,甚至有时村委会会先行作出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那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针对村民决议违法主张权利。
提到土地征迁,许多农户们应该都中了征迁单位的圈套。这关键就在于土地征迁的不是补偿太少了或是不在约定的时间到账,就是土地遭到违规强制征迁。更过分的还会使征迁户的自身安全受到侵害。针对这种状况,许多农户们都非常讨厌土地征迁。然而,伴随城镇发展工作的推进,土地、房屋的征迁是今后必然的。
作者:赵海峰律师,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村集体或者村民委员会侵害了村民的权益,应当怎样维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定了两种维权方式,并且不能选错,导致很多村民维权遇到障碍,分辨不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先行让乡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
【案情概要】再审申请人马清某、马静某、李某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813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马清某、马静某、李某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