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和老张是朋友关系。大林因生意周转需要找老张帮忙,老张便向银行贷款30万转借给大林使用。借款到期时,大林未能按约向银行还款。老张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后,能要求大林偿还其贷款本金和利息吗?——除本金外,可以主张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但非利息。
乙因资金周转向甲借款18万元,口头承诺给甲月息二分,但是甲当前身无分文,可月息二分的诱惑还是很大啊,甲遂想到自己可以向银行贷款,贷款出来的利息远远低于二分利息,自己可以从中赚取“中间差额”,真是躺着赚钱不费力。
01案情简介原告排某与被告杨某某系亲戚。2012年,杨某某因种植香蕉资金不足,让排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自己;2014年,杨某某再次让排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转借给自己。两次借款,杨某某均承诺本金及利息全部由其承担。
鲁法案例【2024】792(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刘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遂向胡某提出借款请求。然而,胡某当时并没有足够的积蓄可以出借。于是,刘某提议让胡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再转借给自己使用,胡某对此表示同意。
亲朋好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屡见不鲜,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部分当事人会选择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再向亲朋出借,这种“以贷转贷”的借贷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利息?谢某经营一家小饭馆,以资金短缺为由向朋友包某借款。
在日常生活和经营过程中,从银行贷款能解决我们资金周转方面的困境。但如果将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再转贷他人,行为是否合法呢? 张某与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张某因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李某借款50万元。张某知道李某无钱出借,便提议让李某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并承诺每月给李某利息2万元。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生活中,有些人虽然手无“余粮”,但对于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磨不开情面或为朋友“两肋插刀”,选择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朋友,此种情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款并支付利息?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各方需要承担什么后果?2024年1月,某公司作为甲方,赵某作为乙方,钱某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及为实现上述债权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