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成涛律师公司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公司做到一定规模,往往遇到内部的管理问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如何处理?有的老板认为是学费,挥挥衣袖,大度勾销;有的认为必须要严肃对待,杀一儆百,不可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被告人甲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行贿罪罪名成立。
尤其在经济下行,面对激烈市场竞争的时候,不花钱办事就是等死,找人行贿可能是找死,如何合法合规体面的活下来呢,这是优秀企业和平庸企业的区别,很多企业几十年来快速成长,事儿也都办了,但是并没有留下行贿的记录,合规体系做的是很好的,陈律师对这方面是有一此研究的,你像国内的著名企业,如某为某达等等,是没有行贿记录的,包括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要予以纠正。
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彰显国家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处。关于不正当利益的判断,规范依据主要有 1999 年 3 月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 2008 年 11 月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
由于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入罪数额以及法定最高刑相差较大,研究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标准及其与行贿罪的界限,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合理界分的难题,也有利于贯彻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决策部署。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