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几年前的2021年底,各地就陆续按照上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包括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确认,因此我们现在才能在“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微信小程序里开展成员信息查询。
一、案例信息【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20)湘民再148号【案例类型】再审改判【裁判时间】2020年6月4日二、裁判要旨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应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
长期以来,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我国一直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多依赖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以及案例,例如,在(2023)最高法行申98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即采用了“户口+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作为审查标准,强调在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
这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立法上,有了一个大的突破,与时俱进之举,就是与户口脱钩。过去的政策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业户口是挂钩的,只要农转非迁出了户口,就失去了成员资格,造成了俱多遗憾和伤痛。
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严密制定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终于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在农村各项建设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可能会有效改变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有可无、靠边站的现状。
南海网2月1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随着社会发展,一些乡村集体土地会被征收,而在给村民发放集体征地款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纠纷。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原告在村里没有承包地,而被村民否决领取集体征地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资格获得征地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乃至中国特有的经济组织形式,终于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部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