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邱女士咨询:去年底,我在他人处以每平方米3000多元的价格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首付30%的房款,其余70%的房款在交房时给付。但几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临交房时对方却说不想卖房子了,且宁愿承担违约金。请问,此种情况是否能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来代替合同履行?
首先要看这个房子的产权归属情况婚前财产:如果这个房子是房东的婚前财产,那么就要看产权人是谁,如果产权人是女房东,即使双方结婚,那么男房东也没有权利私自处置女房东的私人财产,在签合同时这点要搞清楚,如果是女方婚前购买,合同签的是男房东的名字,除非有女房东的书面授权,否则合同可以判定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小知识,如果大家认为我说的对,请多多关注我,给我留言,跟我互动,给我点赞,转发,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向我咨询。我们都知道,房产证是房屋的权利证书,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谁的。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合同的。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2019年2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刘某等委托中介卖房,原告李某与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5万元定金。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刘某突然反悔,称委托卖房的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字,房子不卖了。李某究竟该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