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托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某信托公司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以及适当性告知说明义务,且从未承诺过最低预期收益,对原告赵某的信托理财亏损无须承担责任,遂依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之原则,依法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某信托公司承担其预期收益亏损4184826元的诉请。
信托产品的起投点一般都比较高,百万起步,有的可能更高。现在投资人的投资款不能按期兑现,损失动辄就是百万甚至几百万,中产家庭可能一夜之间沦为无产者,搁谁也无法淡定地接受。信托产品暴雷,信托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呢?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托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案涉《敬告投资者书》中的保底条款有违公平,应属无效,并以原告某小贷公司自行承担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被告某控股公司无须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为由,依法驳回原告某小贷公司要求被告某控股公司支付受益权转让款642万元的诉讼请求。
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XT2205总第413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从一起民事信托纠纷案判决看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成立,受益人信托收益费用的明确、起算时间及支付条件,受托人义务和责任等相关问题——钦某、李1与李4、李5等民事信托纠纷案法律解析【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