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众多且人手有限,法官往往难以投入大量时间对每个案件的财产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来详细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银行流水不仅能看出被执行人是否转移财产以及财产都转给了谁,还能看出被执行人的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等。
辽宁省鞍山市中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关于上诉人要求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法院的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上诉人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取对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