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拆迁补偿的复杂法律体系中,非农业户口子女的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最高法院的实际判例,深入探讨非农业户口子女在继承宅基地后,如何依法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赵某的案涉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
近些年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根据网上的数据统计:中国2019年的人均GDP是2005年的两倍,进入到2017年之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已经从从2001年的2407元增长到13432,翻了将近7倍,农民朋友的人均消费也增长到了10955元,由此可见在农村改革发展中,大部分农村居民已经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部分农村居民也迈入到了小康生活,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首先这里要明白一个情况,那就是你的户口一改变性质,你就没有权力继承或者是使用宅基地了。这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是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对宅基地是有使用权的,当户口迁出农村后,也就意味着不是该村集体成员,所以不能对集体土地拥有使用权,也所以不能对宅基地进行继承了。
农村集体土地从性质上来说分为三大类,即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每种土地性质有其独特的作用和法律规定。我们常说的宅基地就属于建设用地,其实关于宅基地的变革也经历了多个阶段,才形成了现在的模式,即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村民个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外,其他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有宅基地才能在农村建房,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有村集体成员的可以享有,非本村村民无法申请宅基地,换句话说“不是本村村民不能在本村建房”。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寻找热爱表达的你#农村人家,人口多了,家里的房子不够住,就需要自建新房屋,家里的子女要结婚了,要分家了,也需要自建新房子。大家都知道,家里自建房就得需要地皮,需要宅基地,因为,建房的宅基地都是村集体公有的,都不是私有的。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正式发布,宅基地改革成为核心议题之一。** 此次政策围绕“保障农民权益”与“盘活农村资产”两大主线,明确划出政策红线,同时释放多重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