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1日讯在车辆投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瞒着保险公司擅自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质,用原本不能用于营业的货车跑起了运输,导致被保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仍执意向保险公司索赔。近日,连城县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鲁法案例【2023】682(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2年8月,被告王某驾驶轻型栏杆货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3年9月12日,被告吴某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李某某构成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货车在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货车投保时,车辆行驶证载明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法院如何判决?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小张驾驶车牌号为鲁A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在县城某道路,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小于驾驶车牌号为鲁N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5月30日8时30分,被告陶某某驾驶湘A26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望城区雷锋大道与金圆路交叉路口时,恰遇受害人王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雷锋大道,湘A26轻型厢式货车与受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曾下发《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