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就已经正式的参加工作,并且也是属于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员工,通过正规招考进入这一类的单位,拥有相应的招工表,并且在84年以后,每一年也都是有相关的人事档案,相关的工资变动表,由于个人原因,最终导致在1998年的时候被所在的工作单位开除,那么这种情况下,将来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还能不能够认定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呢?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我姑姑家的大表哥明年就要退休了。最近几天他接到原同事的电话,电话里这个原同事说他正在办退休手续,但是办理过程很不顺畅。原来,他的这位同事在2005年的时候,因为不满足机械厂的工资待遇,擅自不辞而别。去外地另外一个工厂工作了,这位同事在这个厂已经工作了十一年。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