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检网站 正义网徐盈雁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28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为何发布规定?司法实践中,谁可以“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正义网讯(记者杨彰立 通讯员王猛) 贵州省检察院近日出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置标准、设施配备、日常管理、使用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制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置和使用管理检查验收评分标准。
【监视居住的场所】监视居住是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非剥夺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住处进行,也可以另行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昨日,最高检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