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核安全法》首次以法律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中新社北京2月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环境保护部官员7日在北京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上表示,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
自1986年兴建第一座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以来,在总结30年核安全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系统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