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2018《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及2020《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都赋予了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院《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民申1188号,审判法官郁琳、李延忱、黄鹏,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案例发布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院在《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再次强调这一观点:“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1、2018年5月14日,先达公司将“某基地出新改造”工程发包给臻和工程队,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金额最终按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暂定金额583967.28元,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结束后付清。
一、问题的提出相较于工程竣工,工程未完工所涉及的诉讼纠纷往往更难处理。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有可能因疏忽大意或意识缺乏而没有做好工程未完工情形下的诉讼风险防范工作,导致诉讼中己方诉请或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交钥匙工程”属于舶来概念,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995年发布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示范文本,后FIDIC对桔皮书进一步规范,形成了1999年版的《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并在国际商务中得到广泛运用与实践,目前FIDIC官网涉及“交钥匙工程”,表述为EPC/Turnkey Projects,即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