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人,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向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借钱就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比如小编翻到的这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无锡某石化公司就在经营过程中向一些个人有偿借款,并于年底一次性向个人支付相应利息。
“无偿借款”被查!税务局出手了!近日,多家企业因为“无偿借款”,被税务局稽查,到底怎么回事?我们来看一下:“无偿借款”未申报纳税,属于偷税!大家肯定要问,老板的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使用,怎么就涉嫌偷税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