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的爱车在商场停车场被剐蹭,由于处在监控盲区,无法确定肇事车辆,小林要求停车场管理方承担车辆维修费用,遭到拒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 方: ,公民身份证号: ,车位号: ,联系电话:为确保广大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良好的停车秩序,妥善管理地下停车位,根据相关法律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地下车位有偿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车位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诉帮律师时间》法律支持由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独家提供。“家”是人们的避风港,对于车辆来说“车位”也是车的家,把车停在车位上车主也很放心。如果车辆在立体停车场内发生掉车的情况,停车场需要负责吗?维修车辆的钱又应当谁来承担呢?今天的《诉帮律师时间》带您了解。
来源:【青岛信网】2020年,宋先生的车从小区地下停车场驶出时,车辆底盘被划伤,致车辆损坏。为讨要车辆维修费及车辆贬值的费用,宋先生将小区物业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青岛分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