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南港花园二期的业主在问政平台《第一帮帮团》微信小程序上反映称,最近他们的新房可以交房了,而他们准备去拿钥匙的时候,小区物业却表示,要先交齐一年的物业费等费用,才能办理交房手续,业主认为不合理,双方因此发生矛盾。
大皖新闻讯 5月10日,本报报道了合肥一物业公司收取“婚庆”等增值服务费,引发业主不满一事。合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业主在购房时已签订了增值服务协议,可以通过和物业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除增值服务合同。
市民购房后,物业公司发出收房通知,业主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广州日报记者今天了解到,韶关始兴一家物业公司和一业主就因物业费缴纳问题闹上了法庭。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在当地购买了一处房产,2018年12月,开发商向部分业主实际交付房屋,但并没有包含张某在内。
(来源:生活在线栏目截图)“想收房必须提前缴纳一年的物业费”,这样的规定您听说过吗?这样的事落在了市民刘先生身上。收房的时候遇到这种不合规合法的要求该怎么办?一块来了解一下。“我接到收房通知过来后,对方说要收一年的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群里很多业主都在讨论这件事。
程先生说,自己还没享受到物业服务,刚一交房就被物业要求缴纳一年的物业费,并规定从二月份开始小区就要开始收取停车费。虽然,现在是按次收费,但程先生认为整个小区还在装修阶段,车辆经常要进进出出,十分不合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筑单位,即房地产开发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