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摘 要: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
在我国,人民最常用的两部法律规范分别为民法和刑法,民法主要涉及物权、债权、继承、婚姻等关系,而刑法则触及犯罪方面,比起民法中停止侵害、作出道歉、赔偿损失等后果,刑法中罪名涉及到的后果更为严重,包含管制、拘役、期刑、死刑等。
《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一般不会对民事诉讼的问题进行规定,因此,《担保法解释》中不少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第 42 条第 1 款、第 106 条、第 124 条、第 126 条、第 127 条、第 128 条,自然不会被《民法典》吸收。
第一节 刑法适用与法律思维方法一、法律思维方法概述思维是指人脑对思维的对象所产生的概括性反映,它是一种与语言有关的理性认识过程。(注:参见吴俊明:《法律思维:和谐社会建构的法律观念保障》,载《理论建设》,2009(4)。
民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捋清两者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民法对刑法的影响与刑法对民法的回应》一文中,基于法秩序的统一原理,讨论民法与刑法之间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阐释刑法对民法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强调在民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刑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