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非国有企业在数量和市场份额上均已超过国有企业。在这一新形势下,应如何看待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湖南太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邓吉林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姚坤 | 北京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被破除,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1987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等各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569万人,一大批民营企业蓬勃兴起。
非常赞同1月26日昆仑策研究院王立华发表的《我国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变化状况及建议》观点,“公有制为主体”是《宪法》和《党章》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在我国工业领域,公有制经济占比水平,本世纪初就失去了主体地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需要“对公有制经济现状进行调查评估”,需要“坚决用新发展理念改变发展方式”,需要“探索建立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更需要“从经济体制上准备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