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执法实践中,“以借为名”型索贿的认定,应当注意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如行为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可考虑其是否具有不归还“借款”的意愿,从而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受贿罪的不成文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提供思路。
在行、受贿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就是是否“索贿”。对领导一方来说,索贿是法定从重情节。对行贿一方来说,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也就是说,只要是被索贿,且没有实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就不是行贿犯罪,关系罪与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