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更好开展海南省农村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编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结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编制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内容包括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哪些?
早在2013年时,我国就开始了土地确权工作,到了2018年年底时这项工作基本结束,农民家里的承包地按照法规进行确权,领取了确权后的“大红本”,从而保证自己的承包权,避免了邻里之间因土地边界、权属问题闹出矛盾,同时也能保证农民领取农业补贴。
同时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同集体经济成员人员进行流转,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家可能会在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再受让同村其他村民的宅基地房屋,此时就有人会说“既然一户一宅”,那么他家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其再从其他同村村民处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